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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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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关于《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省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至8月30日。

如有异议,请与我办联系,联系人:段斌,联系电话:18605209667; 邮箱:156893506@qq.com; 传真:025-83293731。

省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稳妥有序推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精准保障退捕渔民合法权益,确保退得出、稳得住、转得好,现就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要求,对退捕渔民按规定补偿到位、安置到位、应保尽保,兜牢民生底线。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对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或县(市、区)的跨界水域退捕,尽可能统一补偿和安置政策,缩小相对差距,实现同一个水域内基本平衡、相对公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抓总、部门协同,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补偿安置工作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民生,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转业,建立健全退捕转产相关保障措施,确保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杜绝退捕渔民返贫。因地因湖制宜,针对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充分赋予各地自主决策权,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总体政策要求,采取切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规范程序,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畅通问题解决渠道,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关于《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三、补偿安置对象

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长江流域退捕渔船渔民信息建档立卡有关事项的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退捕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工作的紧急通知》相关要求,建档立卡对象主要包括:

持有合法渔业捕捞许可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船主)及其核定成员。船主的家庭成员及渔船上的其他作业人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甄别,合理确定是否应认定为退捕渔民。

无证生计渔船渔民由各县(市、区)参照建档立卡有关要求,设定纳入退捕范围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作为事实渔船渔民纳入任务范围,按有关要求据实录入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渔船不得录入信息系统。

具体补偿安置对象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建档立卡的渔船渔民实际情况甄别核定。

四、补偿安置内容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的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和《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9〕174号)、《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苏农渔〔2019〕20号)有关精神,补偿安置内容包括:捕捞权收回补偿、船网等专业生产设备回收补偿、临时生活补助、转产转业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

(一)捕捞权收回补偿:对持有合法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标准不得低于《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9〕174号)及《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苏海发〔2010〕5号)规定的标准:占用补偿基数按主机功率2500元/千瓦(主机功率不满8.8千瓦或属于非机动渔船的,主机功率按8.8千瓦确定;主机功率超过8.8千瓦的,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主机功率数确定),等级系数按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为1.8、1.4、1.0。

(二)船网等专业生产设备回收补偿:各地应在所涉水域渔业管理机构协调下制定本湖泊相对统一的标准,各设区市在《建档立卡渔船渔民基础信息确认表》的基础上,公开操作流程,规范评估内容和标准,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统一评估渔民已登记确认的退捕船网工具,按照评估价值补偿退捕渔民。辅助船只及网具数量凡是申报并建档立卡的,一律进行登记收缴后再予认定,分梯次、分类别补偿。

(三)临时生活补助: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的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社〔2020〕8号)精神,参照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苏农渔〔2019〕20号)的通知精神,过渡期及临时生活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

(四)转产转业和相关保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社〔2020〕8号)、《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9〕174号)和《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苏农渔〔2019〕20号),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创业补贴、劳务输出、托底安置、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对退捕的失水渔民,由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按照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困难渔民家庭,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保障基本住房安全。对基本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政策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五、补偿安置程序

各县(市、区)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对照建档立卡信息进行审核甄别,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形成补偿安置方案,报省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渔船渔民信息登记确认后由村(居委会)公示,报县(市、区)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查验核实的船网工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勘验、评估,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值。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与补偿对象签署《退捕补偿协议》,协议应包含退捕对象知晓收回捕捞权公告相关内容和不再以其个人或家庭名义从事渔业捕捞的条款。渔船持有人、回收拆解处置企业现场工作责任人、镇监督人员等共同对拟拆解船网进行交验,并现场填写《退捕船网工具交验表》。退捕渔民凭《退捕船网工具交验表》《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申领补偿资金。船网工具的处置回收由处置单位现场工作责任人、乡镇监督人员、县级农业农村局监督人员共同监督。乡镇按照“一船一档”建立船网工具退捕档案,统一移交送县级农业农村局纳入档案管理。

参照被征地农民有关补偿政策,乡镇组织退捕渔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审核相关资料,办理社保及医保登记。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有针对性安排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及就业介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落实临时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危房改造等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重点水域所涉县(市、区)要分别成立工作组,湖泊渔业管理机构派专人参加,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省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下,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农业农村、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在人员认定、社会及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尽量平衡好保护区与其他水域、先退与后退之间的关系。

(二)统一时间安排。保护区涉及的渔船渔民确保2020年11月底前完成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各设区市补偿安置方案要在本指导意见下达10个工作日内报省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确保10月10日前完成捕捞权回收及船网评估处置。对提前收回捕捞权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出台适当奖励政策。保护区以外其他水域退捕属地方事权,由水域所涉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分年退捕方案,报省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发布实施,同一水域必须统一退捕时间要求。

(三)强化资金保障。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省财政对财力偏弱、任务集中的地区适当支持。鼓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四)确保稳定有序。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团结协作,确保机制有效运转、政策充分沟通、过程公开透明,做好政策解读及宣传引导,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最大限度争取渔民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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